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2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应宏标与陈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宏标,陈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3民初419号原告:应宏标,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代理人:潘观春(特别授权),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戈,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原告应宏标为与被告陈戈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陈戈归还给原告代偿款2104000元及利息592000元(2014年1月21日至2017年2月20日止,以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也按月息8‰计算)。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由于被告陈戈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观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6年5月30日,被告陈戈所投资经营的原武义陈哥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借款1350000元,借款期限至2007年5月29日止;该笔借款由原武义宏马中信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武义陈哥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未归还借款本息,由担保人武义宏马中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2日归还了借款本息计1437937.29元。2008年12月30日,武义宏马中信担保有限公司、武义陈哥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经协商,将该追偿权转让给原告享有,武义陈哥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该债务本息共计1500000元转让给被告陈戈清偿。为此,原、被告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500000元,利息按月息8‰计算,在2010年12月底前清偿完毕。但被告陈戈未按期清偿借款本息,于是,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2月23日又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借款本息合计为1738000元,在2012年年底前归还,利息按月息8‰计算。到期后被告陈戈又未按时清偿,2014年1月20日经结算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款本金2104000元的借条一张,承诺在2014年年底前归还不少于10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8‰计算。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陈戈仍未清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戈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应宏标代偿款2104000元及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8‰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68元,由被告陈戈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晓红人民陪审员  朱志良人民陪审员  徐增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PAGE*MERGEFORMAT?2?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