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1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骆刚骆敏与蒙振华林凤兰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刚,骆敏,蒙振华,林凤兰,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1879号原告骆刚原告骆敏委托代理人章少英,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帆,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蒙振华被告林凤兰被告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书钦。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振雄。原告骆刚、骆敏与被告蒙振华、林凤兰、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刚、骆敏撤回对被告蒙振华、林凤兰、深圳市福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 品 澈人民陪审员 李 平 静人民陪审员 杨 明 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洪浩江(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