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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孙某与赤峰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1,赤峰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某2,王某2,刘某2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1,男,195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1,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旗天山镇红星路西南门街北。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某,内蒙古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2,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2,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2,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孙某1因与被上诉人赤峰仁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泰公司”)、孙某2、王某2、刘某2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1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费100元,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燕洪审 判 员  牟玉莲代理审判员  张蕴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斯 璐书 记 员  杨灏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