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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行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德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行终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风华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06879846A。法定代表人林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书凯,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南东路900号。法定代表人杨荣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庆,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贾玲,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宁德保,男,汉族,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史永红,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3行初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国庆审判员  焦明君审判员  夏雪梅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亮亮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