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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康纳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纳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2173号申请执行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飞亚达大厦八楼、九楼。法定代表人:石正林。委托代理人:田青、黎智荣,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康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RMS706-707HANGSENGBLDG77DESVQEUXRDCENTRALHK。申请执行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纳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康纳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环市东路339号广东国际大厦B附楼35A房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的物业管理费(每月按14.85元/平方米×158.02平方米计)。二、被执行人康纳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以上述所欠的物业管理费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4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上述物业管理费总额为限)。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因被执行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人,没有内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信用代码,无法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进行调查。本院通过广州市房管局、广州市车管所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广州市环市东路339号B附楼35A房的房屋产权,本院已采取轮候查封的执行措施。此外未发现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意思表示,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21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文生审判员  陈旭钊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静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