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5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王大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王大碧,王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5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东门路北首兰雁电厂西邻。法定代表人:刁明霞,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大碧。被执行人:王雄伟。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大碧、王雄伟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大碧、王雄伟将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淄博大力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