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区支行、侯宝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区支行,侯宝臣,赵琴,周丽红,龚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1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区支行负责人:李春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侯宝臣。被执行人:赵琴。被执行人:周丽红。被执行人:龚昭。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执行款438678.65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116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鹏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