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于海艳与王素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海艳,王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于海艳,女,汉族,退休职员,户籍地集安市。被执行人王素军,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于海艳与被执行人王素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执2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春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家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