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姚卓与罗安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卓,罗安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708号申请执行人:姚卓,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申蒲江县鹤山镇。被执行人:罗安俊,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31民初36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姚卓申请执行罗安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3,658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姚卓与被执行人罗安俊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31民初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润明执行员 谢拥政执行员 董利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