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执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海燕与杨富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燕,杨富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海燕,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富淮(曾用名杨平),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吴海燕与杨富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0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富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富淮偿还吴海燕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杨富淮至今未主动履行。本院扣留被执行人杨富淮的工资收入,并查封被执行人杨富淮位于怀化市湖天香洲路(牡丹富贵花园-21A)房产证号为71××50的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杨富淮的房产土地信息不清晰,属于不能处分的财产,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向宏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