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4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商永海与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永海,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304行初7号原告:商永海,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玉英(原告妻子),女,1961年4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告: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300000226624Y。法定代表人:郭晓城,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科锦,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铁,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北环境工程学院,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金港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2467439N。法定代表人:耿世刚,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马品懿,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商永海诉被告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撤销土地征收行政行为一案中,商永海以列错被告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永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魏军英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