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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2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七十三团分公司与阿依别克·伊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七十三团分公司,阿依别克·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2执279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七十三团分公司,住所第四师七十三团团部。法定代表人袁国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鲁林,男,汉族,1972年9月21日出生,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七十三团分公司经理,住第四师七十三团。被执行人阿依别克·伊明,男,维吾尔族,1962年6月4日出生,第四师七十三团职工,住第四师七十三团。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创锦农资有限公司七十三团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阿依别克·伊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伊垦民初字第5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阿依别克·伊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等财产的查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阿依别克·伊明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行人阿依别克·伊明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傅       勇代理审判员 阿尔曼·图尔迪尤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飞  翔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