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9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荆宝成与许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宝成,许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荆宝成,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苏坊镇党定村八组。被执行人许露,女,1986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苏坊镇党定村八组。本院在执行荆宝成与许露离婚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640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以上案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535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文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