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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9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荆宝成与许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宝成,许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荆宝成,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苏坊镇党定村八组。被执行人许露,女,1986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苏坊镇党定村八组。本院在执行荆宝成与许露离婚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5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640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以上案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535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9月至2016年12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文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