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5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孙睿、李吉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睿,李吉红,赵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吉红。委托代理人李斌,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莹莹,山东文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显峰。上诉人孙睿与被上诉人李吉红、赵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3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孙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孙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238元,由上诉人孙睿负担。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