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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潘学秀与固始县千禧浴池、王希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学秀,固始县千禧浴池,王希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1858号原告:潘学秀,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光临,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始县千禧浴池。地址固始县城关大别山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525MA40MJH55J。法定代表人:王希明,经理。被告:王希明,男,汉族,住固始县。原告潘学秀与被告固始县千禧浴池、王希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潘学秀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学秀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潘学秀负担。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骥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