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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与王艳萍、鄂尔多斯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王艳萍,鄂尔多斯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182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负责人朱敏,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陆秉辰,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安俊霞,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职工。被告王艳萍,公民身份号码×××,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鄂尔多斯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白新维,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被告王艳萍、鄂尔多斯市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2元,减半收取339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负担。审判员  孟令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骁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