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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1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方玉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319号被执行人:方玉辉,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方玉辉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方玉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待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姚    生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雪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