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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2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潘其生与付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其生,付可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2658号原告:潘其生,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付可成,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潘其生与被告付可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潘其生于2017年6月19日以被告已经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潘其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其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潘其生负担。审判员  汪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