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小军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3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青衣江路中段62号。法定代表人余刚平,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高小军,男,50岁,汉族,四川省天全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天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小军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小军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行款××元及加处罚款。现因被执行人高小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款及加处罚款尚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高小军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雅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太刚审判员 郝政礓审判员 郑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德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