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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4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淑霞与谢虎、李德胜等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霞,谢虎,李德胜,陈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335号申请执行人张淑霞,女,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大满镇城西闸村一社40号,身份证号622201196909223321。被执行人谢虎,男,汉族,1983年8月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大满镇新新村四社八号,身份证号622201198308053338。被执行人李德胜,男,汉族,1977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大满镇汤家什村五社,身份证号622201197703153633。被执行人陈鹏,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大满镇新新村四社,身份证号62220119811013333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淑霞与被执行人谢虎、李德胜、陈鹏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19日申请人张淑霞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