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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超、苏钰棋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李超,苏钰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48号负责人:彭才茂,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超,男,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苏钰棋,女,1976年1月3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李超、苏钰棋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国正公证处2015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云昆国正证执字第29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回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审 判 员  李江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