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1民初8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先亮与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亮,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896号之二原告:王先亮,男,1965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邢台县。被告: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邢台市柏乡县。法定代表人:王占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俊杰,男,196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柏乡县。原告王先亮与被告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王先亮诉称,被告与羊范镇人民政府签订了《挖填土方合同》后,被告张俊杰负责合同的履行工作,被告张俊杰指派靳增顺、韩秀臣、邵华林负责工地上的具体施工事宜。被告履行合同施工中,雇佣原告打炮眼施工,截止2013年12月3日,被告有103944元打眼施工费未付,原告多次给被告的雇佣人员靳增顺、邵华林等追要欠款,但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打眼施工费103944元。被告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承揽羊范镇的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邵华林、赵孟军施工,并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没有雇佣原告王先亮打炮眼。原告所称人员并不是被告公司人员。另,管辖权的审查是形式审查,原告应提供与被告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的直接证据,否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柏乡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所承揽的工程位于邢台县××××镇,原告所诉的欠款发生在被告承揽的工程中,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受理该案,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柏乡县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从林审判员  李世军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玉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