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家松、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松,冯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656号申请执行人王家松,男,汉族,1947年9月8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冯建华,男,汉族,1970年8月2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王家松与被执行人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执66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656号。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2月14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冯建华的房产1处,暂无法处理;查封银行账户9个,存款不足;查封汽车1辆,未能实际控制。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证券等登记财产。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房产暂不能处理,查封的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查封的汽车未能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申请延期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65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任树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