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民终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终3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秀安路4号。法定代表人:唐农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登崇,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向阳,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荣川路1号,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永胜村、五星村。法定代表人:罗永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男,住四川省威远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姜,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简称广西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川川润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4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使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4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4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 阳审 判 员 马 超代理审判员 郑 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守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