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1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忠诉杨过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杨过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622号原告:杨忠,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被告:杨过生,男,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诉被告杨过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忠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星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