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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1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忠诉杨过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杨过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1民初622号原告:杨忠,男,1953年12月8日出生。被告:杨过生,男,5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忠诉被告杨过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忠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侯鸟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星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