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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恢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邹传向与邹新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传向,罗绍基,邹志前,邹新理,刘规华,邹科,邹世辉,邹新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恢320号申请执行人邹传向,男,195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水车镇水车村*组**号。申请执行人罗绍基,男,195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水车镇水车居委会*组**号。申请执行人邹志前,男,194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水车镇水车村**组*号。申请执行人邹新理,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水车镇水车村*组*号。申请执行人刘规华,女,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水车镇水车村**组*号。申请执行人邹科,男,200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刘规华之子。申请执行人邹世辉,男,200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系刘规华之子。申请执行人邹科、邹世辉的法定代理人刘规华(其基本情况见前述),系邹科、邹世辉之母。被执行人邹新忠,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水车镇水车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传向、罗绍基、邹志前、邹新理、刘规华、邹科、邹世辉与被执行人邹新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邹传向、罗绍基、邹志前、邹新理、刘规华、邹科、邹世辉依据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按该判决:“被告邹新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在原新化县水车供销社工业品仓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予以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经执行中,且现场确认,被执行人邹新忠在原新化县水车供销社工业品仓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已经拆除。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胜和审 判 员  曾均安审 判 员  吴燕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卿明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