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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19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陈健、饶发辉与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饶发辉,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954号之一原告:陈健,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饶发辉,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雁家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69953943R。法定代表人:陈磬。原告陈健、饶发辉与被告资阳市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于2017年6月5日将本案转普通程序,原告陈健、饶发辉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健、饶发辉撤回起诉处理。已收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204.5元,由原告陈健、饶发辉负担。审 判 长  查 琴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人民陪审员  刘显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申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