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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林震国与云南旭虎商贸有限公司、曾洪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震国,云南旭虎商贸有限公司,曾洪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林震国,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诉被执行人云南旭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本琼,总经理。被执行人曾洪猛,男,1971年6月4日生,汉族。关于林震国与云南旭虎商贸有限公司、曾洪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昆民三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经昆明市中级人命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审查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为6250124.81元,案件执行费58651.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本院依法查询,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号牌经查询位于重庆市,因具体位置不详,已委托重庆法院协助办理查封事项。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 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