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如田诉王洪明、李广军、杜成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田,王洪明,李广军,杜成亮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941号原告:李如田,男,1955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雷,郯城郯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明,男,1960年1月1日,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被告:李广军,男,1967年10月20日,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舟,山东浩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成亮,男,1968年6月18日,汉族,住郯城县李庄镇。原告李如田与被告王洪明、李广军、杜成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如田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洪明、李广军、杜成亮的起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田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李如田负担。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雨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