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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钟平与王红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钟平,王红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3611号原告:周钟平,男,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王红杰,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钟平诉被告王红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周钟平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钟平承担。审 判 员 唐朝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炎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