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4执恢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佳木斯市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佳木斯市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4执恢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佳木斯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佳木斯市某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第三人:李某某,女,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在执行孙某某与佳木斯市某某有限公司、李某某、李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金融、房产、车辆管理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第三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铁锋审 判 员 李 钤人民陪审员 马天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宝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