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1执4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文件、张国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件,张国坤,张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307号申请执行人:周文件,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张国坤,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张汉辉,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件与被执行人张汉辉、张国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