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73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彭金祥与贵州闽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金祥,贵州闽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1民初218号原告:彭金祥,男,汉族,1978年1月2日生,住清镇市。被告:贵州闽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辉宾;地址:惠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金祥诉被告贵州闽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彭金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金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6元,减半收取4853元,由原告彭金祥承担。审 判 长 张 翔审 判 员 吴 颂 华人民陪审员 罗 明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梦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