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5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与周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周勇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初5867号原告: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西部国际汽车城内五号楼51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93517690C。法定代表人:李佑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鹰,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周勇,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原告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都公司”)诉被告周勇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渝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渝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车辆代管合同》。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6日,原被告双方在重庆市巴南区签订《汽车挂靠经营合同》,合同约定:车牌号渝BXXX**号车辆挂靠早原告处委托管理;被告在每年车辆进行年检时,一次性向原告缴清由原告代收代缴的国家各项税费;被告挂靠车辆的保险由原告在规定的保险公司统一办理,保险费由被告承担;若被告逾期缴纳应缴费用(含国家税、费、保险费、服务费),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的约定还应当承担原告产生的评估费、诉讼费、律师费;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巴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挂靠合同规定的义务,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各项费用,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诉请如上。被告周勇未到庭,未作答辩。原告渝都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车辆代管合同》及附件、渝BXXX**车辆登记证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等证据。被告周勇未到庭对该证据提出异议,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前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渝都公司的到庭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6日,原告渝都公司与被告周勇签订了《车辆代管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周勇将其所有的渝BXXX**号车辆挂靠在原告渝都公司经营;代管经营期限从2015年3月16日起至该车到国家政策规定的报废之日止;代管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保险,由原告统一投保,被告按保险公司标准费率计算交费,保险费按年计算,每年度保险费由被告最迟在保险期截止日期前一个月内一次缴清;合同期内,被告周勇应在新车入户时就必须一次性向原告缴纳全年服务费3000元,次年年审时照此方式缴纳下一年的费用;如被告未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各种税费(含路桥费、保险费、应付原告服务费等)则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一段时间。渝BXXX**号车辆的交强险于2017年4月22日到期,商业险于2017年4月26日,并应于2017年4月22日年审车辆,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续保义务和年审事宜,亦未缴纳管理服务费。原告多次催促未果,诉求如前。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3月16日签订的《车辆代管合同》,其内容是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本案中,截至法庭辩论前,被告在《车辆代管合同》未解除情况下从2017年4月22日起未向原告支付管理服务费,亦未及时对挂靠车辆进行年审及投保,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达到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原告现诉请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其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未到庭,未举证等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重庆渝都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勇于2015年3月16日就渝BXXX**号车辆签订的《车辆代管合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解除。本案诉讼费40元,由被告周勇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维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