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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璐与张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璐,张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4民初1420号原告:张璐,男,199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松,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父亲,住址同上。被告:张俊伟,男,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甘肃审正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璐诉被告张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民事诉状误将被告姓名“张俊伟”书写成“张俊峰”导致诉讼主体资格错误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璐承担。审判员  邹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