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民初1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卫东、毛海燕与毛海燕、邹先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东,毛海燕,邹先斗,阳新县木港镇东山宏发采石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3民初1150-1号原告卫东。被告毛海燕。被告邹先斗。被告阳新县木港镇东山宏发采石厂,住所地阳新县木港镇田畈村。执行事务合伙人邹先斗。本院在审理原告卫东诉被告毛海燕、邹先斗、阳新县木港镇东山宏发采石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毛海燕、邹先斗、阳新县木港镇东山宏发采石厂银行账户存款2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自有的坐落于黄石港区南湖闸3-33号房产编号为房权证字第99私72**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毛海燕、邹先斗、阳新县木港镇东山宏发采石厂金融机构存款21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资产。二、查封卫东名下房产编号为房权证字第99私72**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太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石美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