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林、鄢利与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林,鄢利,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1056号原告:杨林,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蓬溪县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利(原告妻子),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蓬溪县人。原告:鄢利,女,198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蓬溪县人。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139号永耀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31593233K。法定代表人:赵冰。原告杨林、鄢利与被告遂宁市中通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杨林、鄢利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林、鄢利撤诉。本案受理费524元,由原告杨林、鄢利负担。审判员 宋红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