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桂仙与被执行人山西万通肉牛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桂仙,山西万通肉牛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22号申请执行人任桂仙,女,1954年6月生,汉族,交城县人。被执行人山西万通肉牛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任桂仙与山西万通肉牛养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贾联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闫晓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