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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2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韦朝申与河北伟业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朝申,河北伟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2470号原告:韦朝申,男,1948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河北伟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沙洼乡芮屯村。法定代表人韦士华,公司总经理。原告韦朝申与被告河北伟业纸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韦朝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朝申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韦朝申负担。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哈紫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