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91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姜宜红与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宜红,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91执异26号申请执行人:姜宜红,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高新区。被执行人: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经济开发区药城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吴跃,管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健,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姜宜红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宜红于2017年6月1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姜宜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姜宜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剑峰人民陪审员  殷进明人民陪审员  李华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 洋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