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和平区冠雅坤美容美发店与钱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和平区冠雅坤美容美发店,钱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328号原告:天津市和平区冠雅坤美容美发店,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号。经营者:任永斌,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文,天津德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华,女,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和平区冠雅坤美容美发店与被告钱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和平区冠雅坤美容美发店于2017年6月19日以目前无法查到被告钱华个人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和平区冠雅坤美容美发店撤诉。案件��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天津市和平区冠雅坤美容美发店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