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4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和平区冠雅坤美容美发店与钱华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和平区冠雅坤美容美发店,钱华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328号原告:天津市和平区冠雅坤美容美发店,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号。经营者:任永斌,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文,天津德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华,女,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和平区冠雅坤美容美发店与被告钱华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和平区冠雅坤美容美发店于2017年6月19日以目前无法查到被告钱华个人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和平区冠雅坤美容美发店撤诉。案件��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天津市和平区冠雅坤美容美发店负担。审判员 马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