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颜某与吴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吴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1974号原告:颜某。被告:吴某。原告颜某诉被告吴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本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2017年6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被告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佳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