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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苗延忠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4刑初256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延忠,男,1959年7月21日生,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3月7日经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7)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延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辉、被告人苗延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苗延忠于2014年3月至2017年3月间,在本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18号舶来品洋货市场23号摊位中意工艺品店内,销售象牙制品,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于2017年3月7日,在上述店铺内查获疑似象牙制品12件,经鉴定,其中4件为象牙制品,分别是一个象牙圆盘、一条象牙项链、一对象牙耳环,共重0.049kg,价值人民币204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苗延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某、苗某某的证言、指认照片、涉案物品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苗延忠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苗延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缴纳罚金,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苗延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侦查机关扣押的象牙圆盘一个、象牙项链一条、象牙耳环一对依法没收。侦查机关扣押的的其余物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红岩人民陪审员  张桂兰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 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条款: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涉案财物未随案移送的,应当在判决书中写明,并写明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