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告王毓良与被告沈辉、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毓良,沈辉,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584号原告:王毓良,男,1934年7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沈辉,男,1968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告:陈敏,女,197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原告王毓良与被告沈辉、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立案时,原告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缓缴诉讼费,本院同意其缓交案件受理费20577元至一审结案前。但原告王毓良在缓缴期限届满后经本院通知仍未缴纳上述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毓良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董 莉人民陪审员 范淑敏人民陪审员 苟长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