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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民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培林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培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5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临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011720025XG。法定代表人:高星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萍,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培林,男,汉族,1970年7月出生,个体,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解放西街。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内蒙古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培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巴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萍,被上诉人杨培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巴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巴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其在原审中的起诉,该撤诉申请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二、准予巴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巴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巴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边晓飞审 判 员  李建刚代理审判员  郭军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庞豆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