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昆明嘉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家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昆明嘉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冯家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昆明嘉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石安公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赵森被执行人:冯家宏,男,汉族,1966年1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昆明嘉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家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2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成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