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潘志乐与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志乐,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345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执2345号申请执行人潘志乐,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王飞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志乐与被执行人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6)沪0106民初26902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在本市名下相关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市有多个案件,其名下在本市无相关股票、车辆、社保信息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其名下房产已被本院拍卖,拍卖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6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汪 琦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靖审判长 汪 琦审判员 封惠忠审判员 肖煜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靖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