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02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艳与杨海秦民间借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杨海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02民初511号原告:陈艳,女,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被告:杨海秦,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原告陈艳与被告杨海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陈艳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艳以寻找不到被告杨海秦或近亲属,案件无法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艳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陈艳负担。审 判 员 陈天良人民陪审员 王书侃人民陪审员 周 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慈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