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英、杨谦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杨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女,汉族,1957年3月7日出生,住桂林象山区。被执行人:杨谦华,男,汉族,1966年5月8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李英与杨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杨谦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李英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谦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