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刑更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吴均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均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刑更191号罪犯吴均进,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服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一复字第52号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均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7月25日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于2010年4月16日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6月2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至2031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4年12月18日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30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并于同年5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梧州监狱以罪犯吴均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均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94.2分。该犯没有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均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没有履行财产性判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的建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均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30年2月24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裕庆审判员 黎经耀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淇溵 更多数据: